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都市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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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一十四章 欺软怕硬

律师本色 by 雪映红梅

2024-3-15 22:00

  “这案子让我想起了《新警察故事》里的阿祖(吴彦祖),生活环境对人心里的影响太大了。”杜庸感叹道。
  “嗯,宋荣明这案子,您觉得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有没有问题?我对本案的罪名有点吃不准。”李明博看向对面的杜庸。
  杜庸摸着下巴想了想:“我同意检察机关确定的罪名。”
  “哦?二被告人采用殴打或者持匕首威逼被害人的方式强抢财物,所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已达到足以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程度,不应该认定为抢劫罪吗?”李明博的想法与杜庸不同。
  “嗯,从被告人的行为方式上看,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二被告人均系舞象之年,认定其使用暴力、胁迫程度的标准应当与成年人有所区别。
  另外,本案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的后果,属于以轻微暴力强索少量财物的行为,我个人认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更为合适。”杜庸说道。
  “能不能说的具体点?”李明博追问道。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对于抢劫罪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而言,因两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强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容易出现争议。团队里之前承办的案件中就有相关的案例,您有空可以借阅下相关案卷。
  针对如何区分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下发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俗称《两抢意见》,明确规定,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
  第一,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是否有寻衅动机。
  抢劫罪行为人一般单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犯罪目的,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行为人的终极目的。
  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耍横、发泄情绪、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中处于次要地位。
  抢劫罪行为人通常较寻衅滋事罪行为人更加谨慎,以便实施抢劫犯罪后能够迅速逃离现场。
  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有的则故意选择在公共场所当众作案,作案后滞留现场显示自己的威风,或者选择在同一地点多次作案,寻求精神刺激。
  从选择侵害的对象上看,抢劫罪行为人以侵财为目的,因此在侵害对象的选择上更注重对方是否具有财物的现实可能性。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则更注重侵害对象是否有反抗能力,说白了有点欺软怕硬。
  第二,从客观行为上分析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的程度。
  尽管《刑法》对抢劫罪的暴力程度未作出规定,但通常认为应当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手段程度较弱,一般不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为必要。
  当然,因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与抢劫罪的行为方式存在一定的重合和交叉,而行为人是否具有寻衅动机有时可能难以认定,因此尽管司法解释对两罪作了明确区分,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两罪的情况,这时可以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杜庸解释道。
  “杜律师,我有点糊涂了。按照您刚才的说法,本案二被告人确实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本案会不会出现想象竞合,被告人同时也构成抢劫罪,法院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李明博疑惑的看向杜庸。他要把各种可能性都计算在内。
  “嗯,其实您说的问题在现实中经常出现,但是本案的被告人是两位未成年人。
  刚才咱们提到的《两抢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为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取少量财物行为的定罪标准,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壹拾肆不满壹拾陸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影响日常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壹拾陸不满壹拾捌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杜庸说道。
  “哦?这么说,本案的被告人不一定会被判刑?”李明博心中一动,对于被害人来说这未必是好事,但是对于辩护人来说,这可是个好机会,说不定可以打出名气。
  “不见得。根据上述规定,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于‘轻微暴力’的认定。
  轻微暴力的判断标准,可以从实施暴力的方式、强度,以及是否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后果来分析判断,但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还是有一定区分的。
  比如,同样是持刀强抢,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由此所表现出的主观恶性与对被害人的威胁程度有所不同。
  成年人即使只是持刀威胁,未实际用刀伤害被害人,一般也应认定超出了‘轻微暴力’的范畴,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
  而未成年人持刀强抢,则要结合是否实际动刀伤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其他危害后果,综合认定是否属于‘轻微暴力’。”杜庸说到此处,被李明博打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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