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章 苦涩
律师本色 by 雪映红梅
2024-3-15 21:58
方轶明白了,老爷子这是来探底儿的:“是曹晓慧让您给我打的电话,还是阿姨让您过来的?”
“这事吧,我也不瞒你,是你阿姨让我来找你的。有些事还是说清楚的好。”曹老爷子道。他相信方轶是个聪明人。
他这么一说,方轶立刻就明白了:前丈母娘一直瞧不上自己,这次又派老爷子来探底,这事恐怕没有老爷子说的那么简单,大概率是想让老爷子告诫自己离曹晓慧远点,有多远滚多远。
方轶跟曹晓慧结婚这么多年,对这位前丈母娘的脾气可是很清楚的。
“明白了!麻烦您转告阿姨,无论我给钱还是送电脑,都是在尽一个做父亲的责任,都是为了我儿子方安志能够生活的更好。
另外,我觉得曹晓慧也没有跟我和好的打算,至少目前没有,否则她也不会按照您和阿姨的意思去相亲。您说是不?”方轶微笑道。
虽然他脸上挂着笑,但心里却是苦涩的。
他一心想拿回曾经的生活,让家里充满欢声笑语,但是现在他还没有这个实力。他可不想一辈子仰人鼻息,让人看不起,特别是哪位丈母娘,他要靠实力赢得身边人的尊重,而不是让身边人怜悯自己或者见到自己就撇嘴。
这段时间,晚上睡不着时他曾不止一次想过,与曹晓慧好好谈谈复婚的事。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曹晓慧似乎到目前为止一直没有原谅他的意思,而且见了面连骂都懒得骂他了,这让方毅心里很难受。
不是方轶犯贱,而是他知道这代表着什么,曹晓慧对他的感情已经淡了,淡的就像一杯白开水,他的好坏已经与她毫无关系了,如果不是为了孩子,曹晓慧恐怕早就与他形同陌路了。
一手好牌让他打的稀烂,又能赖的了谁。
也许维持现在的状态是最好的结果,将来的事只能将来再说了。
“对,你说的对。”曹老爷子有些尴尬。
“我好久没有跟您喝一杯了,今天咱们不谈别的,只喝酒!”方轶说着,向服务员要了一瓶老白干,他知道老爷子平时就好这口。
此时菜已经陆续端上,方轶陪着曹老爷子喝起酒来,虽然这酒两人喝的都不尽兴(各怀心事能尽兴才怪),但是两人基本上都明白了对方的意思,算是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曹老爷子可以回去跟老伴交代了。
次日,方轶来到了检察院。
负责杜建军案子的是一位工作了五年多的女检察员,姓蔡。接到方轶的电话后,觉得来探讨案情,交换意见的律师无非是走个程序,表演给当事人看,证明自己做了工作了,仅此而已。所以她对方轶的到来并没有多重视。
方轶要见的蔡检察员长着一张圆脸,大眼睛,短发,脸若冰霜,穿着检察院的制服,透着一身英气。
“您好,我是杜建军的辩护律师,这是我的手续和律师证。”方轶说着将相关文件递了过去。
蔡检察员看了下相关文件,然后放在桌上道:“对于杜建军的案子我们认为他构成敲诈勒索罪。你有什么新发现或者新证据吗?”
“到目前为止,我没有新证据,但是我觉得杜建军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是值得商榷的。
我昨天去法院调过案卷了,看了下贵院提交的证据和相关文件,事实方面我没有什么可说的。
但是从适用法律上,有些异议。我觉得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上看,杜建军不一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方轶道。
“哦?我们不这么认为。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被告人杜建军以煤矿占用土地,给予的补偿过低为由,煽动和组织村民围堵煤矿的公路和井口,严重影响煤矿正常生产。
当煤矿按照与村民达成的协议支付了占地补偿款后,被告人杜建军等人仍向煤矿提出赔偿地上物补偿费、集体土地补偿费、行政拘留损失、民事诉讼败诉损失等要求,并以焚灭煤矿等相威胁,迫使煤矿赔偿十五万元。可见杜建军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
我们应当从整体上看待本案,将案发当天所发生的事情与整个事件联系起来看,煤矿的老板聂震系受到整个事件的威胁而陷入恐惧并交付十五万元。
故杜建军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语言威胁和聚众滋事的手段,强索财物,数额巨大,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蔡检察员说完看向方轶。
她想看到方轶吃瘪的表情,以满足她的好胜心,但她终究还是失望了。
“嗯,我部分同意您的意见,下面我说说我的看法。
您刚才说杜建军煽动和组织村民以堵井口、公路,让煤矿无法正常生产,把煤矿搞垮,焚灭煤矿等语言相威胁,迫使煤矿老板聂震支付了各种赔偿款、补偿款十五万元,具备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这一点我同意您的说法。
但是杜建军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不能只看客观要件,关键在于对其主观故意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主观和客观相统一,才构成犯罪,这点我想我们之间应该没有什么分歧。”说完后,方轶看向蔡检察员。
蔡检察员没有说话,点了下头,算是表示同意。
“如果杜建军具有非法占有煤矿老板聂震财物的主观目的,他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能认定他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我认为,不能认定杜建军具有非法占有聂震财物的主观目的,理由如下:
一、“非法占有”的含义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物权受法律保护,要取得他人财物,一般有两个途径,1、依照法律规定取得;2、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
如果行为人蔑视法律的存在,对他人财物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又不支付相应代价,违反法律法规,规避正当市场行为,以零成本的方式,强行获取他人财物,这种行为属于非法占有。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侵占、诈骗等,就属于非法占有型侵财犯罪。”